发表时间2024-06-03 作者: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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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9.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5,200,000.00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38,679,245.28元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26,520,754.72元,已由承销总干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2022年3月7日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项账户。另扣除前期已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公开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2,181,859.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4,338,895.0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5号)。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国泰君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公司所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智能化气体绝缘环网柜设备及系列新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和“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81156665,截至2024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气体绝缘环网柜设备及系列新产品扩产建设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奇、蒋勇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可通过网银或柜面方式支付专户的资金,通过柜面支付时,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使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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